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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公关顾问 发表于 2017-1-21 22:44:40
《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规定: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便于在技术上确定被告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针对可能出现的起诉难问题,《规定》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站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最高法院制定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使可能受到侵权的原告,能够在技术上明确谁是侵权信息的发布者,原告首先要在技术上明确找到谁是被告,才能实施诉讼,进而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规则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给网络服务提供者设定一般的注意义务,而是便于原告能够在技术上确定被告,进而展开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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